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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5.29
若爆疫情 媒介活體動物民眾禁養
有鑑於SARS和禽流感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威脅,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國內爆發流行疫情時,地方政府對於已證實媒介傳染病的活體動物,可禁止民眾飼養,菜市場肉販須停止宰殺。
違反規定的民眾,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環境委員會昨日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增列第五類傳染病,只要經認定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者,即可依法採取防治措施,以因應全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興傳染疾病。超級抗藥性肺結核、拉薩熱、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與西尼羅熱等新興感染病列為第五類傳染病,要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
另外,為控制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修正案賦予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有傳染疫情之虞時,禁止民眾飼養、屠宰的法源依據。
疾管局副局長林頂表示,若國內爆發人傳人禽流感疫情,可禁止民眾養鳥類寵物,也禁止肉販在菜市場殺雞,相關單位可撲殺的養雞場雞隻,以防治疫情擴散、漫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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