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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農地資源合理利用 確保優質農業生產環境
文號:5511 9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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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縣市農地變更審查權擴大,農地恐被蠶食鯨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提出澄清表示,上開報導事項係內政部為強化地方審議自主性及落實地方自治,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擴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面積下授規定,由現行 10 公頃 提高至 30 公頃 ,屬於開發許可制審查程序之調整,至於變更使用之實質內容審查仍需回 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
農委會表示,凡涉及農地變更使用,基於 維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確保安全農業係農委會責無旁貸之職責,除要求變更使用區位宜儘量避免位於優良農地外,對於開發有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開發者應盡之義務負擔亦有嚴謹及制度化之法令審查規範,以落實健康、效率及永續農業施政目標。
農委會指出,為審慎因應內政部擴大下授開發審議面積之規定,將在整體國土規劃方向下,結合各縣已完成之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成果,逐步導入分級分區管理理念,並進行農地變更法令規定及相關回饋機制之檢討作業,以促進農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對於已達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之大面積農地變更案件,在審查機制上,亦考量不增加行政審查時程,並能兼顧農業政策前提下,擬朝建立農業部門之產官學審議小組或以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農委會同時表示,為落實分級分區管理,並強化環境保護措施,亦將依變更使用面積規模,建立共同性及各自特殊性之變更審查項目及標準,例如鑒於農業用水及灌排水系統對農業生產環境維護的重要性,未來將積極落實推動灌排分離措施,要求農地變更申請案件應以設置專用廢水排放涵管或水路替代,始符合安全農業政策。
至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農委會認為該條例精神係強調計畫管制,未來農村再生發展地區會在現有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架構體系下進行,涉及農地變更使用亦未排除現行土地使用管制機制,期以配合整體國土計畫及管理體系,達成有秩序、合理之土地資源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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